教育法律法规的“契约精神”:超越惩戒与保护的对立
长期以来,公众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总是摇摆于两个极端:要么将其视为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权威的“尚方宝剑”,要么将其看作保护学生免受侵害的“权利盾牌”。这种非此即彼的对抗性思维,恰恰遮蔽了教育法最本质的品格——它既不是纯粹的“管理工具”,也不是单纯的“权利宣言”,而是一份凝结着教育共同体共识的“社会契约”。从古罗马的《十二铜表法》对教育秩序的朴素规定,到现代各国教育基本法对教育权的精细配置,法律始终在尝试回答同一个问题:教育场域中的权力与权利,如何通过规则达成动态平衡?可惜的是,我们当下的教育法研究与实践,往往陷入了“惩戒权扩张”与“学生权利绝对化”的二元拉锯,而忽略了法律文本背后那种基于信任与合作的契约底色。
对比中西方教育法律体系,更能清晰地看到这种契约精神的缺失与回归。美国的教育法深受宪法修正案影响,强调正当程序原则,学生因违纪被停课必须经过听证,教师惩戒权被严格限定在“不合理危险”的边界之内;而大陆法系如德国,则在《学校法》中明确区分“教育性惩戒”和“秩序性惩戒”,前者由教师自主裁量,后者必须遵循比例原则。中国2021年施行的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界定了惩戒的七类行为与三档措施,看似终结了“不敢管”与“乱管”的乱象,但实际操作中仍暴露出“过度规则化”的倾向——动辄要求教师填写惩戒记录表、通知家长、心理辅导,使得每一次教育纠错都可能演变成一场微型行政诉讼。这种“重程序、轻关系”的立法技术,恰恰背离了教育法的初衷:法律不是用来提防彼此的武器,而是为了维护教育关系之根本信任的公约。当教师用惩戒规则时像在背诵法条,当学生和家长用权利话语时像在收集证据,教育便不再是人格的互动,而成了博弈的战场。
更深层的悖论在于,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往往预设了“师生对立”的立场,却忽视了教育行为本身的“合意性”。杜威曾说:“教育即生活”,而生活中的规则从来不是通过强制命令,而是通过共同生活的协商演进而成。反观我们的教育法律实践,无论是校园欺凌的处置,还是课堂违纪的矫正,几乎都以“裁决—处罚—救济”为单一链条,缺少“对话—理解—修复”的替代机制。修复性正义理念已在美国、新西兰等国的校园治理中取得显著成效,却鲜少落入我国的教育法规条文。我们习惯用“过错”和责任判定来简化复杂的教育情境,却忘记了法律规则若不能促进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道德生长,便只是冰冷的规训。换言之,教育法律法规的最高价值不是实现“依法惩处”,而是实现“依法育人”——让规则本身成为教育内容,让学生在理解规则的过程中学会公民责任,让教师在适用规则时践行教育智慧。这需要法律从“命令—服从”的旧范式,跃迁至“协商—共建”的新范式。
基于上述分析,本文提出一个独立观点:未来的教育法律法规修订,应当引入“教育契约”理念,将师生从“权力相对人”重构为“规则共同体”。具体而言,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,必须吸纳学生代表参与陈述和表决,使规则成为多方合意的产物;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,应当优先选择“支援性干预”,如行为契约、小组协商、服务修复等替代性措施,并把惩戒本身作为教育对话的延续;立法机关则应当放弃对“惩戒强度”的微观控制,转而监督学校是否构建了完善的“程序正义+教育关怀”双重机制。同时,我们需警惕另一种极端——把“契约”矮化为简单的利益交换或免责协议。真正的教育契约,不是给家长一个“签字画押”的免责书,也不是给学生一份“自由散漫”的许可证,而是基于共同善的集体行动规范。日本《教育基本法》强调“教育的目的在于人格的完成”,而人格的完成恰是在规则的尊重与反思中实现的。当法律法规不再充当裁判员的哨子,而是化身为师生共同起草的“成长宪章”时,教育的法治精神才真正落地——那是一种比惩罚更高贵的秩序,比保护更深情的尊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