属地管理:权责下沉的迷思与重构
“属地管理”四个字,如今已成为中国基层治理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。从安全生产到疫情防控,从环境保护到信访维稳,几乎所有行政事务都被冠以“属地责任”。这一原则的初衷在于打破条块分割、压实地方责任,但其在实践中所引发的权责错位、基层超载、形式主义等问题,已然成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痛点。当我们习惯于将属地管理视为不证自明的治理铁律时,或许应当追问:它究竟是一种高效的责任传导机制,还是一种风险转移的策略性工具?本文试图跳出“放权—收权”的二元叙事,从历史演进、制度逻辑与治理生态三个维度,重新审视属地管理的本质,并提出一种超越“守土有责”的治理共同体构想。
从历史脉络看,属地管理并非新生事物。中国古代的郡县制即包含“分级管理、各负其责”的治理基因,而明清时期的“保甲制度”更是将社会治安、户籍管理等功能下沉至最基层的“属地”单元。新中国成立后,单位制与人民公社体制曾将人和地紧密绑定。改革开放以来,随着市场化与分权化推进,属地管理逐渐从“治安防控”扩展到“综合事务”,并在2000年后成为城市管理、环境治理、市场监管等领域的通用原则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种演变始终伴随着“条块矛盾”:条条部门掌握专业资源与规范,块块政府则承担属地范围内的兜底责任。当上级部门以“属地管理”之名将任务派发至基层时,往往伴随的是“责任下沉、权力上收”的失衡结构——基层有责无权、有力难使,导致“看得到的管不了,管得到的看不到”的困境。这种历史惯性使得属地管理在扩大基层自主权的同时,也意外成为上级卸责的合法化外衣。
对比国际治理实践,更能凸显中国属地管理的特殊性与内在张力。美国联邦制下,地方自治与州权分权清晰,联邦与地方之间通过法律明确权责边界;法国虽然实行中央集权,但其地方分权改革始终强调财政与事权的同步下放,避免“无米之炊”;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则通过法定委托事务与特例市制度,区分“自治事务”与“机关委任事务”,确保责任与能力匹配。反观我国,属地管理在多数情境下并非基于法律规范的程序性授权,而是基于行政命令的临时性任务分包。上级政府通过“责任书”“一票否决”等考核工具,将大量应急性、模糊性事务强行捆绑至属地,而相应的人权、事权、财权却未能同步下沉。这种“行政发包”模式在动员能力上具有优势,但同时制造了基层“超负荷运转”与“策略性应付”的恶性循环。更严重的是,属地管理的无限扩大化正在侵蚀基层政权的服务属性,使基层干部陷入填表、留痕、迎检的虚拟治理,而真正面向群众需求的本土化服务却被边缘化。
要破解这一迷思,需要转换分析框架,从“谁管谁”的科层逻辑转向“共治共享”的生态逻辑。属地管理的核心价值不应是简单的“责任落地”,而应是“治理激活”。我提出“治理共同体”的替代性观点:第一,重建权责对等的法定边界——将属地管理的事项范围、资源配套、考核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,杜绝“临时加码”和“责任甩锅”;第二,构建跨层级协作网络——属地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责任原子,而是与条条部门、市场主体、社会组织共同构成的“伙伴关系”,通过联席会议、数字治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行动;第三,转向“过程评估+居民满意度”的绩效机制,取代以事故问责为导向的“零容忍”指标,将基层干部从风险规避型人格中解放出来,回归服务与创新;第四,培育基层社会的自组织能力,让物业、志愿者、业委会等多元主体成为属地治理的活跃细胞,使“属地”成为一个生机勃勃的行动场域,而非纯粹的责任终点。
属地管理的未来,不在于权力归属的拉锯,而在于治理理念的升级。当我们放下“守土有责”的防御性心态,真正以共同体思维去重构权责关系、激活多元力量时,属地才能从负担变为资源,从边界变为纽带。这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勇气,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参与热情。或许,下一次填写“责任清单”时,我们应当多问一句:这份清单,是通往控制的锁链,还是通往协作的桥梁?答案显然不在纸上,而在每一位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日常实践中。